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9829号
原告: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鸿荣发工业园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8309205K。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智勇,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卿,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宁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4517575N。
法定代表人:张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5月7日向原告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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