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078号
申请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宁江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4517575N。
法定代表人:张高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460号鸿荣发工业园厂房C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205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福新路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B04幢,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MA1T5M39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力生智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能装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18810.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3905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深圳市昌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支行4100××××7790账号内人民币418810.00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