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2民初6056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胡集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怀兵诉被告晏友爱、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姜怀兵负担。
审判长周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