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晏友爱、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2民初6056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胡集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怀兵诉被告晏友爱、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姜怀兵负担。
审判长周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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