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清园3号楼-1层1单元802B-2。
法定代表人:邵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庙头镇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任总经理。
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3.0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