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清园3号楼-1层1单元802B-2。

法定代表人:邵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庙头镇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任总经理。

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3.0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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