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3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清园3号楼-1层1单元802B-2。

法定代表人:邵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庙头镇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任总经理。

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冀0925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