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302号

申请人: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清园3号楼-1层1单元802B-2。

法定代表人:邵辉,任经理。

被申请人:**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庙头镇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任总经理。

原告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暂由北京元成义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新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钰莹

书 记 员 刘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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