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沭阳县庙头镇韶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光,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上诉人**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6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116民初6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市沭阳县,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晓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市华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静雯
书 记 员 林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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