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他4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现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广元市东恒建设有限公司(原广元市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广元市东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广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书。因广元市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书系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广元市东恒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案〔2017〕10号仲裁裁决书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