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熊彬、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熊彬,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前丰村3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MA62UKH9XY。
法定代表人:黄英,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彬与被执行人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7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熊彬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互联网财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有到期债权待领取,已被另案当事人保全查封,现诉讼暂未结束。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鉴于被执行人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527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本胜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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