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前丰村3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MA62UKH9XY。

法定代表人:黄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滕彩均,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黄英,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7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滕彩均、黄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筠连县中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滕彩均、黄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72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被执行人滕彩均、黄英系本院执行的多个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另案中已于2019年10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英所有川Q7××××猎豹牌汽车一辆,于2019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滕彩均所有川QK××××荣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责令黄英、滕彩均于2021年5月27日前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现场接待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未交付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本胜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翠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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