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12271号
申请人:长沙市新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创业路15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901房004号。
法定代表人:黄孟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18024号房。
法定代表人:黎超,职务: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新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647006.31元或者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647006.31元或者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