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551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
被申请人: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1306房。
法定代表人:裴超
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对(2020)湘0105民初55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000元,现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龙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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