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5518号之一
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29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1306房。
法定代表人:裴超。
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七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5元,保全费1945元,由原告湖南雨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