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67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7602360K。
法定代表人:吴盐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4月20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夏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