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67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四川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7602360K。

法定代表人:吴盐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4月20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夏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