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01江苏永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全民创业园。
被告: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沈正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