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执4115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蒋海兵,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五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宿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宿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到庭履行义务,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实施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宿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1601266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0126元,尚有144114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宿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