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伟兴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广元市伟兴建设有限公司、马在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3244号
原告: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广元市。
经营者:***,女,生于1964年5月3日,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伟兴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元市伟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生于1981年2月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广元市伟兴建设有限公司、马在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元市伟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00元,减半收取计532.00元,由广元市城区渝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