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异423号
异议人: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北三路8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华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贤君,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职务: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华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晖华公司称,请求立即解除对锦宸集团在建设银行佛山桂平支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主要理由是,贵院在执行中裁定冻结锦宸集团在建行佛山桂平支行银行存款22835916元,实际已冻结112万多元,该冻结款是工程发包单位支付给锦宸集团的工程进度款,该公司正准备用以拨付我单位劳务费时,被贵院采取了冻结措施,致拨款未能,引起我公司数百农民工惶惶不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农民工工资应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贵院执行款的形式属于民间借贷的本息,其权益与我公司农民工工资不可等同而论,贵院的执行损害了我公司众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请求贵院紧急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与***、锦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冀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判令,一、***和锦宸集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784818.61元及利息(自2012年起算);二、***偿还**借款本金9438031.05元及利息(自2012年起算),锦宸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起算)。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向锦宸集团和***发出了(2019)冀02执7514号执行通知书,并作出(2019)冀02执751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锦宸集团、***银行存款4100万元或等值财产性权益。经财产查控,执行机构对锦宸集团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其中包括锦宸集团在建设银行佛山桂平支行开立的账户。现晖华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与锦宸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本院认为,锦宸集团是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因其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机构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异议人晖华公司虽然与锦宸集团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晖华公司关于本院对锦宸集团的执行措施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晖华公司应当另行向锦宸集团提出主张。故晖华公司的异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志勇
审判员 杨福东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