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79号之二
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谢冬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林,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霞,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三路85号二楼(仅限办公场所)(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马华忠。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5.36元,减半收取计4552.68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2.68元,由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曾玲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79号之二
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谢冬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林,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霞,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三路85号二楼(仅限办公场所)(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马华忠。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晖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5.36元,减半收取计4552.68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2.68元,由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曾玲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