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开封中国翰园碑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北神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063819558U。
法定代表人:原淑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中国翰园碑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龙亭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791908145C。
法定代表人:李孝平。
原告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中国翰园碑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中国翰园碑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盛开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元、保全费1420元,以上共计331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红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田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