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卫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锡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乃鸿。
委托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永兴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4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乃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兴卫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限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缴纳,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虞子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