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B座17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4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下事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3424118.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
2.于2023年3月15日、2024年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依商情将被执行人持有的***政兴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0%股权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置。
3.于2024年2月2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3424118.7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424118.79元。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