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5民初2562号
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