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某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5民初2562号 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龙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