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489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2025年6月17日,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