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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489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2025年6月17日,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