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必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必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2637号
原告: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洲大厦404室-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安必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6号3幢5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必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必行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联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