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11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人和社区人和新家园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056837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3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00100041/31229181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8年3月15日,出票人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海宁市分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票面金额3000元,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时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