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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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723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人和社区人和新家园六区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90568375E。
法定代表人:赵子芳。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地面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已收到被告支付的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清清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