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环粤健康医疗有限公司、广东宏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环粤健康医疗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50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宏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端州区黄岗北路西侧蓝田路南侧(118区)集美居装饰材料市场三楼03。
法定代表人:蒋肃毅。
上诉人广东环粤健康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宏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英、被上诉人宏毅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肃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之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改判支持环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宏毅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宏毅公司承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工程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下,却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工期逾期责任应归责于宏毅公司为由,判决驳回环粤公司要求宏毅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及经营损失的诉讼请求明显与本案客观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符,缺乏理据,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改判支持环粤公司的相应诉请。(一)本案中,虽然宏毅公司辩称工程未能如期完工系因为环粤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增改工程量所致,但未有证据显示宏毅公司有依合同约定申请过工期顺延,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宏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二)工期未能如期完工完全是因为宏毅公司严重违约造成的,其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本案中,案涉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完全是因为宏毅公司未能履行开工前包括深化图纸在内的准备工作所致。宏毅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已收到环粤公司发送的招标图纸,4月19日、24日收到补充图纸等工程施工图纸、5月6日、5月7日收到中标图纸,同时环粤公司催促宏毅公司尽快按约定对图纸进行深化,但宏毅公司一直未履行深化图纸的义务,环粤公司催告无果,唯有在2017年5月28日将施工总图纸再次发给宏毅公司,要求其按此施工。可见,如果宏毅公司能依约深化图纸,并及时将深化后的图纸提交环粤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就不会因为等待宏毅公司深化图纸而致无法如期开工,开工的延后亦构成完工时间延迟的原因之一。2.环粤公司2017年6月6日发送给宏毅公司的图纸,总图纸与之前一致,变更图纸仅一层和二层局部区域有小变更;7月29日发送的图纸对五楼的变更仅是对五楼501单元内的CT室和DR室墙体作部分改动;8月3日之所以发送图纸是因为宏毅公司的梁工接替凡工,要求环粤公司发图纸对接,该次发送的图纸其中施工总图未变,仅一层夹层口腔门诊有小变更。因此,环粤公司几次变更图纸,只是局部的小区域的改变,并未影响其施工。3.案涉14份签证但虽然已经双方签证结算,但该签证单是被逼签订的,签证单中内容属于施工合同承包范围而不是增加工程,为此向一审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且纵观本案证据材料,未见到一份宏毅公司申请顺延工期的材料,故即使存在增改工程,宏毅公司在施工时也未认为有顺延工期的需要。4.因宏毅公司违约,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宏毅公司称案涉整体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没有任何依据,而该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出具的《工程整改承诺书》证实:宏毅公司承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诺于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即是说,宏毅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2018年1月26日尚未经竣工验收是自认且没有异议的。5.一审判决以案涉工程交付环粤公司使用日期确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2、21.4条的约定及客观事实不符。二、环粤公司诉请宏毅公司支付因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宏毅公司未完成的工作内容而支付的工程款240706.2元是合法有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三、纵使本案工程款尚未全部结清,如期所述,因宏毅公司违约,致使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经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能成就,故一审法院判决环粤公司支付15%的工程余款465000元给宏毅公司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法相悖,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驳回宏毅公司的相应诉请。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1条第④⑤点约定,合同约定的15%的工程余款的付款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但因宏毅公司违约,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15%工程余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环粤公司有权暂不支付余款。四、一审判决环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请二审依法改判。退一步讲,及时存在逾期付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应按当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与承包人赔偿,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五、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工程的质保期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于法无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即使2017年12月26日被视为竣工日期,但该日期并非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案涉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未经竣工验收,一审判决质保期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予以纠正。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予以改判。
宏毅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工程延误的原因在于环粤公司,相应后果应由环粤公司承担。(一)开工日期及工期、开工延误的原因在环粤公司。1.虽然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7年5月9日,但双方于2017年5月12日才签订合同,就合同所约定的开工日期已无法实践。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的时间为准,而合同履行中环粤公司从未向宏毅公司发出过书面的开工令。案涉工程是宏毅公司按照环粤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的,在环粤公司未最终确定最终图纸前,不具备开工条件。2017年5月28日,环粤公司通过邮件才将图纸发送给宏毅公司,宏毅公司应环粤公司要求5月底进场,但刚进场还未开工就停工了,原因是环粤公司通知要求修改招标图纸。2017年6月6日,环粤公司将变更后的图纸及空调网管图纸发送给宏毅公司,就此确定图纸后才具备施工条件。因此,导致工期开工延误的原因在于环粤公司。2.深化图纸不是开工条件,深化图纸不是对图纸的变更或增加,而是在图纸已有基础上细化施工内容。宏毅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已根据环粤公司提供的招标图纸深化处理具体的工程量及工程单价,并得到环粤公司的认可—中标,实际的施工过程,宏毅公司对图纸的细节实践和具体化,亦是施工过程中完成了细节深化。深化并不是开工的条件,对开工不产生影响,是环粤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宏毅公司提供图纸,才导致2017年6月6日工程才具备开工条件,环粤公司所谓的宏毅公司不进行图纸深化是其在推卸责任。(二)环粤公司三次变更图纸、14次现场变更、增加工程导致工期延误。1.签订合同后,环粤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6日、7月29日、8月3日,三次变更图纸,且2017年6月8日至11月6日期间,14次现场变更、增加工程,必然导致工程返工和工期延误。宏毅公司在接到环粤公司现场变更、增加工程的指令后,依照合同约定向环粤公司送达了工程签证,环粤公司对收到的签证拖延不予书面回复,2017年11月,宏毅公司承包工程完工,2017年12月26日,案涉工程整体竣工,并通过了环粤公司的验收。直到2018年2月,环粤公司才就14份现场变更、增加工程签证确认给宏毅公司,结算并支付了变更、增加工程的签证费用。环粤公司称签证是被逼签订的,与事实不符,在结算文件上清楚写了是经过环粤公司董事会决定予以结算支付,且签证上都有环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斌的签名确认。2.工程签证本身就是对环粤公司要求现场变更、增加工程量、工期顺延的确认,因环粤公司原因增加、变更工程的,工期本应顺延,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版本第13.1条的约定,在发包人未提供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情况下,应顺延工期。该条虽然被环粤公司删除,但在未由约定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顺延工期。(三)空调网管工程拖延了宏毅公司的施工进度;大门安装进度拖延,导致竣工延期;消防检验及写字楼消防主机的缺失导致消防验收延误。二、宏毅公司承包工程已在2017年11月份完工,2017年12月26日环粤公司整体工程全面竣工验收。环粤公司提供的2017年11月18日、11月27日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宏毅公司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证据,及环粤公司当庭承认其在2017年11月进行试业及12月正式营业,均印证整体工程于2017年12月26日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因此,案涉工程包括环粤公司增加、变更的工程均是宏毅公司垫资完成,环粤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宏毅公司支付工程款,对宏毅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其查封宏毅公司账户100多万现金,至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危机,请二审法院驳回环粤公司恶意无理的上诉,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环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宏毅公司立即向环粤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93万元(以合同价款310万元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2‰的标准自2017年7月26日计起,且以不超过合同价款310万元的30%即93万元为限);2.宏毅公司赔偿环粤公司因案涉工程逾期竣工而给环粤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2075375.54元;3.宏毅公司支付环粤公司因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宏毅公司未完成的工作内容而支付的工程款240706.2元;4.该案诉讼费用由宏毅公司承担。
宏毅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环粤公司立即支付15%的工程款465000元;2.环粤公司支付逾期支付15%工程款46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为111600元;3.环粤公司立即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134325.78元;4.确认宏毅公司就环粤公司的装修工程在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工程质保期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6.该案的诉讼费用由环粤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毅公司原名为肇庆市宏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7日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
2017年5月12日,环粤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宏毅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Y20170504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括,工程名称: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华南智慧城6幢;工程规模:2970平方米。二、承包范围,1、设计图纸内容包括的土建(包括二次装饰及拆除清运)、钢结构夹层设计及施工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监控系统、医用污水处理系统(不含污水处理设备)、消防工程(含设计、材料、施工及验收)、固定家具及依据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并含验收工作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2、承包合同不包括内容:空调系统工程、放射防护工程、活动家具、VI导视牌;3、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应包括但未包括的或设计不完整的,由承包人予以完成免费深化设计,深化设计需经发包方审核后,承包方免费进行施工;4、上述所述几项所隐含的或可能涉及到的内容。三、合同价款,金额3100000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5800元。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5月9日,竣工日期:2017年7月25日,合同工期:75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另外向发包人索取补偿和损失)。六、合同文件,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函及投标文件(含附录);3、中标通知书;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合同报价清单;7、施工图纸;8、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十、合同生效,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条6.1款,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第11条11.1款,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12条12.2款,承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3条,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第14条14.1款,承包人应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款,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5条15.2款,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履行。15.3款,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由承包人负责。15.4款,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监理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第17条17.1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7.2款,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7.3款,可调价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7.4款,承包人应当在17.3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第18条18.1款,承包人应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计算报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后7天内予以回复意见。18.2款,承包人未按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第20条20.1款,承包人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核减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2、除上述(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0.2款,承包人不执行从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承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发包人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0.3款,承包工程变更价款,承认人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包人提出变更承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0.4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发包人提出变更承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的变更。第21条21.1款,承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分数。21.2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承包人应配合进行验收。21.3款,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1.4款,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以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第22条22.1款,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师、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24条24.1款,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1)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4.2款,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2)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3)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4)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4.3款,如承包人有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其中第3条3.3款,承包人应使用合同执行期内现行有效的,并于承包人所应完成的工作内容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强制施工验收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准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当有最新版本的标准和规范时,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且工程价款不予调整。当标准、规范间存有差异时,承包人应按高标准执行。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第4条4.1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1套纸质图纸及一套电子图纸。4.2款,如承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应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晒印图纸,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第5条5.2款,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办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承担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的义务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和经济费用。第8条8.1款,(2)在承包人进场前3天,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第9条9.1款,(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深化的图纸,待发包人和设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在承包工程中使用。(3)承包人在进场前5日内,向工程师、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师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审核和批准,承包人按工程师批准的执行。第11条11.1款,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时间为准。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12条12.1款,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给付工程款或进度款的。(2)因发包人原因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12.2款,承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3条13.1款,因承包人的行为造成的,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的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的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及相关规定履行。第15条15.1款,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如发包人、工程师届时不参加,承包人可以按计划执行。15.2款,对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事项应按相关的监理规程履行手续,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可进行下步工序,否则承包人应进行整改并达到合格为止。如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15.3款,隐蔽工程验收部位包括:隔墙轻钢龙骨、天棚轻钢龙骨、钢结构及敷设在墙体天花内的水电管路、防水工程。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第17条17.1款,承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采用图示内容包工包料的固定总价形式。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考虑,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在合同执行中所出现的风险是双方认可的,且不在本承包合同之内的,双方可以另行商议解决。17.2款,合同以外的可调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增加装修面积时;(2)提高装修标准时;(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或发包人提出的实质性变更。(4)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计价原则不变;因洽商、变更涉及单价调整时,应先采用合同清单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清单中无相同的单价采用,可以按当期的信息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调整;如本款上述情况均无可借鉴时,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第18条18.1款,承包人应工作完成后7日内向驻场工程师、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计算报告,待工程师审核后,发包人在接到驻场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后7天内予以回复意见。第19条19.1款,双方合同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工程款、进度款及结算款时间和数额如下:1、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向驻场工程师、发包人提交请款报告,在驻场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按同总价的20%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62万元。2、机电管线铺设完毕、消防干支管铺设、土建装饰完成轻钢龙骨隔断的按照,隐蔽验收合格及主材封样后,支付合同总价款30%,金额93万元。3、墙顶挂完腻子,吊顶安装完成、设备安装完成、设备安装: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强弱电穿线完毕、风口安装完毕,支付合同价款30%,金额93万元。4、在工程款支付过程当中,工程进度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后停止支付,余款全部进入竣工结算。5、当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余款付清。并双方按专业条款24条执行。质保期为壹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时返还承包方。19.2款,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情况报告和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提交的请款报告中必须有驻场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支付,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有未完成工作应继续完成,不得停工。第24条24.1款,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发包人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9.1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应按当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予承包人赔偿。24.2款,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承包人违约:(2)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1天,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按合同价款2‰扣除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当累计延误工期超过15天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另择其他施工单位接管承包人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予以实施,届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其撤场的时限予以撤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不按专用条款21、22、23条约定中任意一条履行的,除质量保修期截止时间将顺延外,还应按本条(2)款执行。(5)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移交工程的,每延误1天,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按合同价款的2‰扣除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发出移交工程书面通知15日后直接接手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直接接手工程中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维修完毕。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质保金20%的违约金,并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上述维修费用和违约金。预留质保金不足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日内向发包人付清余款;如承包人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7)当承包人未按专用和通用15条款执行、或施工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监理、或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有质量问题的函件,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可按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的工程价款的5~20%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017年6月5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北京慈铭设计方确认装饰工程施工总图纸,请肇庆市宏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该图纸施工……”。同日,环粤公司又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联系事项如下“空调工程系统图图纸两份”。2017年6月6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现因施工现场情况导致部分装饰有变动……”。2017年6月10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根据现场情况与贵司孝平凡沟通确认,现按以下改动进行施工……”。2017年6月17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不建议用交换机,网线……”。2017年7月4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装饰工程施工的网线,请按指定的[安普]牌子来安装”。2017年7月6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如下:“材料使用品牌如下:电线电缆:广州新兴电缆……”。环粤公司答复如下:“1,所有材料样板除产品合格证明外还需提供供货证明……”。2017年7月28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5楼CT室和DR室按图纸进行整改……”。上述联系函均有凡孝平签名。
在工程施工期间,宏毅公司先后就增加工程向环粤公司发出14份《现场签证单》,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8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1),事由:2F、4F、5F间墙共增加面积324.527㎡,单价为150元/㎡,总计费用48679.05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2、2017年6月8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1-02),事由:1、2F变更增加间墙:面积4.8m*4.2m=20.16㎡,单价为:192元/㎡,总计费用:20.16*192=3870.72元。2、1F变更,100间墙变更为200间墙:面积为原3米以上部分面积共89.49㎡,单价为:231元/㎡,总计费用:89.49㎡*231元/㎡=20672.19元(注:材料费110元/㎡,人工施工费70元/㎡,材料运输费5元/㎡,材料搬运上楼费30元/㎡,脚手架搭建费16元/㎡)。3、1F变更,100间墙变更为200间墙:面积原3米处100间墙合同价成本费150元/㎡,现改为200间墙成本费231元/㎡,故增加单价为231-150=81元/㎡,面积共为234.7㎡总计费用:81元/㎡*234.7㎡=19010.7元。4、1F间墙按变更增加结构柱、结构梁:136.8M(注:①钢筋一项2800元,模板950元,水泥2吨*380元/吨=760元,河沙3立方*105元=315元,2公分石仔2*150元=300元,辅材300元,材料运输费300元;②施工安装费制模35/㎡*136.8m=4788元,扎钢筋20元/m*136.8m=2736元,倒混凝土20元/m*136.8m=2736元,拆模10元/m*136.8m=1368元,材料搬运费5元/m*136.8m=684元)总计费用:2800元+950元+760元+315元+300元+300元+300元+4788元+2736元+2736元+1368元+684元=18037元。合计费用3870.72元+20672.19元+19010.7元+18037元=61590.61元。
3、2017年6月13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2),事由:1、1F大厅拆除原幕墙:7650*4300*2=65.79㎡,单价130元/㎡。总计:65.79㎡*130元/㎡=8552.7元。2、1F口腔室安装幕墙:65.79㎡,单价130元/㎡;(其中:拆架塔费:10元/㎡,加工安装费:100元/㎡,五金配件:20元/㎡)总计:65.79*130=8552.7元。3、1F口腔室幕墙改装增加材料:9175元(其中①预埋件30件*15元/件=450元;膨胀螺丝150个*1.5个=225元;②材料增加:铝合金立柱横梁50m*30元/㎡=1500元,铝合金压座压线120m*20元/m=2400元;开启窗框窗扇配件6套*200元/套=1200元;地弹簧门1套*500元/套;工字刚套铁6000*6支*100元/支=600元;③材料运费:100元;搬运费200元;玻璃一项1000元;玻璃胶:100只*10元/只=1000元)。4、增加新幕墙约60㎡,单价165元/㎡(其中甲方出材料,见单据报销。人工制作安装费130元/㎡;搬运费20元/㎡;材料运费5元/㎡;搭拆架费10元/㎡)总价:60㎡*165元/㎡=9900元。5、1F口腔室增加幕墙部分下部分砌墙:25m*600mm=16.5㎡,单价81元/㎡;总计:16.5㎡*81元㎡=1316.25元。6、1F口腔室增加20*250结构柱、梁:20*250*45(其中:钢筋2000元;模板750元;木方300元;水泥2吨*380元/吨=760元;河沙2m3*105元/m3=210元;2公分石仔350元;材料搬运得600元,辅材200元;材料运输费300元;人工施工费:75元/㎡*45㎡=3375元)。总计:2000+750+300+760+210+350+600+200+300+3375=8845元;合计费用:8552.7+8552.7+9175+9900+1316.25+8845=46341.65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4、2017年6月26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3),事由:因2F、4F、5F原卫生间沉台回填400mm,沙石及找平面、防水等:1、沉台回填尺寸为:①4600*4000*400*5=36.8m3②4200*4000*400*5=33.6m3①+②=70.4m3;材料费:石粉70.4m3*60元/m3,材料搬运费70.4m3*120元/m3,材料运输费1050元;2、沙石找平面:①4600*4000*5=92㎡,②4200*4000*5=84㎡①+②=176㎡;材料费为:河沙1车10m3*105元/m3,水泥3吨*380元/吨,河沙搬运费10m3*120元/m3,水泥搬运费3吨180元,工人施工费176㎡*15元/㎡;3、沉台底部防水176㎡,材料费176㎡*25元/㎡,人工费176㎡*20元/㎡。
5、2017年6月29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4),事由:增加钢结构夹层:(9.1*18.35=167㎡)合计费用:按单价500元/㎡*167㎡=83500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6、2017年7月23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5),事由:根据联系单XL-005,我司买材料在施工现场实施暂时的保护;合计费用:1200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7、2017年8月1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8),事由:一、五楼CT房间天花修改、外面两条过道天花修改、拆天花:二、五楼CT房墙体改造;四、五楼CT房消防、水电工程改造;合计费用65000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8、2017年8月8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09),事由:一、大堂后增加钢结构部位,现升高200mm,我司按甲方要求在原有的结构梁上加砌200mm水泥砖及双面批荡,现报增加施工费用如下:(1)材料费:水泥砖2500块*0.37元/块=925元;水泥15包*25元/包=375元;河沙1立方*220元/立方=220元;(2)人工费:6人工*280元/个工=1680元;(3)材料搬运上楼费1项300元;(4)材料运输费1项200元;合计费用:925元+375元+220元+1680元+300元+200元=3700元。
9、2017年9月20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10),事由:所有墙体砖原按图纸报价为600*600约1200㎡,现场施工改为600*1200约1200㎡,材料费每平方米增加30元/㎡,人工费增加30元/㎡。
10、2017年9月26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11),事由:1、窗台地砖收口800*800玻化砖:285㎡;材料:128元/㎡;人工:48元㎡;材料搬运费:20元;辅材:河沙、水泥、填缝剂等小计30元/㎡;2、窗台收口砖600*1200抛光砖:90㎡;材料:158元/㎡;人工:78元/㎡;材料搬运费:20元/㎡;辅材:水泥、填缝剂等20元/㎡;3、阳台地砖:7个阳台约200㎡;材料费128元/㎡;铺砖人工费:48元/㎡;材料搬运费:30元/㎡;辅材:河沙、水泥、填缝剂等30元/㎡(此项蒋肃毅同意取消);4、1F通道地砖约50㎡;材料:128元/㎡;人工费:48元/㎡;材料搬运费:20元/㎡;辅材:河沙、水泥、填缝剂30元/㎡;5、1F-5F墙体增高20公分,约78㎡;材料费:158元/㎡;人工费加工费98元/㎡;材料搬运费:30元/㎡;辅材:水泥、填缝剂等20元/㎡。
11、2017年9月29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12),事由:1、通道增加天花20㎡*128元/㎡=2560元;2、通道墙面油漆约50㎡*38元/㎡=1900元;3、1F专家室天花变更约56㎡*128元/㎡=7168元。合计费用:11628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12、2017年10月28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13),事由:1、夹F增加铝合金地弹门1樘;1600*2000=3.52㎡;2F增加铝合金地弹门1樘:1600*2500=4㎡;总计:7.52㎡*400元/㎡=3008元;2、2F卫生间、走道修改天花(注:天花拆除、安装电缆、消防等、天花损坏重新安装)约48㎡*118元/㎡=5664元;3、2F卫生间、走道增加修改墙砖约68㎡*30元/㎡=2040元;4、2F卫生间、走道增加重新做油漆:48㎡*38元/㎡=1824元;5、走道铺墙砖68㎡*100元/㎡=6800元/㎡(注:包辅助、人工费);合计费用:3008+5664+2040+1824+6800=19336元(包干价、包人工、包材料)。
13、2017年11月6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14),事由:紫外线灯一项增加,原图纸没有,合同内无此项,现已按增加的图纸指令施工完成,报价见附表。
14、2017年10月28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现场签证单》(编号QZ-015),事由:2F、4F、5F墙面地脚线砖共496.6米,原施工图纸中无此项,根据甲方要求我司施工,现场已施工完成,属于增加工程496.6米×13元/㎡=6455.8元。
上述《现场签证单》,除编号为QZ-010的《现场签证单》外,环粤公司均在《现场签证单》“甲方意见”一栏加具了同意的意见,并确认该13份《现场签证单》签证总额为516021.51元。2018年2月5日,宏毅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环粤公司交来慈铭健康体检分院装饰工程签证单部分516021.51元。
2018年1月26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出具《工程整改承诺书》,内容如下:广东宏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广东环粤健康医疗有限公司的工程,工程名称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合同编号HY20170504。现我司郑重承诺对未按规定内容施工的内容(附件:整改问题)整改至贵司验收合格为止,现春节将至,若我司年前未能安排工人施工的,必须在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所有承诺的整改内容。如我司未能依约履行上述承诺,贵司可自行选择如下措施:1,我司逾期未派员进场或按时完成的,贵司可自行处理。2,因我司造成贵司的雇工费等费用,由我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宏毅公司在承诺人处加盖公章以及凡孝平的签名。
2018年1月28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出具《委托书》,宏毅公司委托凡孝平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处理工人工资发放、工程整改和“慈铭健康体检间,肇庆分院装饰工程”等有关事务。该代理的一切行为,均代表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宏毅公司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蒋肃毅签名确认。
2018年2月1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关于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签证单和农民工保证金的联系函》,内容如下:1、同意慈铭健康体检分院装饰工程的签证按签证单费用进行结算,合计516021.51元。(用于支付你司工人工资);2、同意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元,并由我司代你司支付工人工资,金额总计716021.51元。附件QZ-001至QZ-015签证单,施工单位宏毅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肃毅签字确认,环粤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2018年2月2日,环粤公司向宏毅公司发出《关于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签证单和农民工保证金的联系函》内容与前述一致,仅是施工单位宏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为凡孝平签字加盖指模确认,环粤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斌签名确认并书写:“同意2018年2月7日前支付完以上约定716021.51元;大写(柒拾壹万陆仟零贰拾壹圆伍角壹分)”。
2018年2月2日,环粤公司(甲方)与宏毅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的协议》,内容如下:鉴于慈铭健康体检分院装饰工程签证单和农民工保证金的联系函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1、慈铭健康体检分院装饰工程的签证单费用516021.51元和返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元,金额总计716021.51元,由甲方代替乙方发放该工程的工人工资(后附工人工资确认表)。乙方承诺在发放工人工资后不再到甲方的体检中心聚众闹事(自签订日起至双方约定工程结算日2018年4月15日止)。如乙方未能依约履行上述承诺,甲方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来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018年2月2日,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关于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签证单确认函》,内容如下:宏毅公司所承揽环粤公司的工程,工程名称:慈铭健康体检肇庆分院装饰工程,合同编号HY20170504。经双方确认,关于该工程的签证单全部结算完毕。(除QZ010签证单施工内容,宏毅公司同意免除所有费用)已无其他签证单需结算。宏毅公司委托人凡孝平在该函签名并加按指模确认。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合同价款的支付”19.1款的约定,环粤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宏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合共248万元,具体如下:1、2017年6月1日,支付了620000元;2、2017年7月13日,支付了500000元;3、2017年9月8日,支付了930000元;4、2017年7月26日,支付了430000元。
此后,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环粤公司遂诉至该院,期间宏毅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了反诉。诉讼中,双方对于工程的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存在分歧:环粤公司认为,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之前,直至2018年8月31日庭审期间尚未完工,交付我方使用的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宏毅公司则认为,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7日开工,完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8日,所有工程于2017年12月26日竣工。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环粤公司与宏毅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编号为HY20170504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依约全面履行。
一、关于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为310万元,但在施工中,由于环粤公司增加、变更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就此进行现场签证,并进行了结算,确认增加工程签证总额为516021.51元。因此,案涉的工程造价应为3616021.51元。环粤公司认为《现场签证单》的工程属于合同所约定的310万元工程内,并申请对此鉴定的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接纳。对于宏毅公司认为增加的工程还应包括编号为QZ-010《现场签证单》涉及134325.78元的工程,由于该《现场签证单》所涉之工程并未得到环粤公司的签证确认,亦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故宏毅公司的该项主张亦因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于该案环粤公司、宏毅公司就工程的开工日期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可结合双方陈述确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环粤公司认为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之前,宏毅公司则认为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7日,可认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7日。对于竣工日期,本案的工程虽然并没有足够证据确定竣工日期,但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案涉的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6日交付环粤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确定为2017年12月26日,据此实际工期为202天。环粤公司对此所提之抗辩,理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三、对于本诉请求的认定和处理。
(一)关于环粤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经营损失的请求。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工期为75日。如上所述,虽然该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实际工期为202天,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但由于施工期间存在增加工程、变更设计的情形,导致工程量相应增加,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工期逾期的责任应归责于宏毅公司。因此,环粤公司的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及经营损失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环粤公司要求宏毅公司支付因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宏毅公司未完成的工作内容而支付的工程款240706.2元的请求。根据合同第24.2条的约定,在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另择其他单位接管承包人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予以实施,届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其撤场的时限予以撤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案中,在工期出现逾期时,作为发包人的环粤公司既未选择解除合同,亦没有确定宏毅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且相关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下,自行签订合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施工,仅凭现有证据认定宏毅公司存在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明显依据不足,故对环粤公司的该项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
四、对于反诉请求的认定和处理。
(一)关于宏毅公司主张环粤公司支付15%的工程款465000元的请求。该案中,根据原、宏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310万元,该工程价款已支付248万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中19.1款4、5项“在工程款支付过程当中,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后停止支付,余款全部进入竣工结算;当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余款付清。并双方按专用条款24条执行。质保期为1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发包方对工程质量加、无异议时返还承包方”的约定,由于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对工程的增减等存在争议,一直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由于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6日交付宏毅公司使用,故工程竣工结算日应认定为交付使用之日即2017年12月26日,故环粤公司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付清合同价款总额15%中工程款即465000元。因此,宏毅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宏毅公司主张环粤公司支付15%工程款46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为111600元)的请求。如上所述,环粤公司理应在2017年12月26日工程竣工结算后付清应支付的工程款465000元给宏毅公司,但至今尚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宏毅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由于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亦过分高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故该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违约”中24.1款,已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约定“当发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1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应按当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予承包人赔偿”,但由于该违约定的标准过分低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关于宏毅公司主张环粤公司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134325.78元的请求。如上所述,案涉的工程总造价包括增加、变更工程已确定为3616021.51元,宏毅公司在本项请求中主张增加工程的工程款134325.78元并未得到确认,故对宏毅公司的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宏毅公司主张对装修工程在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该案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工程亦属于建设工程,但由于环粤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并非案涉建筑物的所有人,而作为工程承包人的宏毅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案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该案依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因此,宏毅公司的该项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宏毅公司确认工程质保期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的请求。如上所述,该院已确认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故对宏毅公司主张质保期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环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环粤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5000元给宏毅公司;三、环粤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宏毅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7443.18元(上述违约金已计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起的违约金另行以所欠工程款465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四、确认涉案工程的保质期自2017年12月27日开始;五、驳回宏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32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769元(已由环粤公司预交),由环粤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909.25元(已由宏毅公司预交),宏毅公司负担3659.55元,环粤公司负担7249.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法院向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端州区大队调取的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显示:2018年1月10日,肇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端州区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中显示: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12月29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宏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环粤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240706.2元是否应当由宏毅公司承担;3.关于剩余的15%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4.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认定是否适当;5.关于工程的质保期自2017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是否适当。
关于宏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实际施工工期为202天,依据较为充分,本院予以维持。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75天,但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环粤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6日、7月29日、8月3日三次变更图纸,且在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因环粤公司现场变更、增加工程量,宏毅公司向环粤公司发出14份《现场签证单》,其中13份签证得到环粤公司确认并结算工程款。由此可见,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因为环粤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及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长,宏毅公司根据环粤公司不断变化的施工要求而顺延施工,工期应当相应顺延。因此,一审法院对环粤公司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经营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宏毅公司未办理书面的顺延工期的申请,但其向环粤公司发出的14份《现场签证单》足以证明因环粤公司变更、增加工程量,客观上造成工期顺延,故案涉工程延期完工的责任应当由环粤公司自行承担。环粤公司上诉主张宏毅公司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环粤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240706.2元是否应当由宏毅公司承担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发包给宏毅公司施工,在双方未解除合同,宏毅公司尚未撤场,且承诺对未施工内容整改的情况下,环粤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毅公司存在未完成的工作内容,一审法院对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环粤公司上诉主张宏毅公司承担称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的240706.2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剩余的15%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中19.1款4、5项“在工程款支付过程当中,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后停止支付,余款全部进入竣工结算;当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余款付清”的约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因2017年12月26日案涉工程已经交付环粤公司使用,且在2017年12月29日,案涉工程经消防部门综合验收合格,一审法院以2017年12月26日实际交付使用日作为双方竣工结算日,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环粤公司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如前所述,环粤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26日工程竣工结算后付清应付工程款465000元给宏毅公司,但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案中,环粤公司与宏毅公司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天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一审诉讼中,宏毅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低而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从而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环粤公司上诉认为应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的质保期自2017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是否适当的问题。如前所述,2017年12月26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且案涉工程自该日已经交付使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质保期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环粤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问题,本院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环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79元,由上诉人广东环粤健康医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桑
审 判 员  梁碧媛
审 判 员  梁达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荣健
书 记 员  何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