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2814号
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金座10楼101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A17栋010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