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196号之一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7区二层C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沈家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语,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3号江城壹号文化创意园8-201号楼E-212-2室。
法定代表人:胡米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金座10楼1018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文彬,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区建纶工业园东厂区1#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欣迈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大岗路1号401。
法定代表人:叶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精美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第三栋。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95号10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亮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迈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精美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惠利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自愿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元,由****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