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地址:广西南宁市江**金凯路**宏桂院浅水湾****
法定代表人:杨正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鉴定时间过长,待鉴定有结果后再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黄卉菁
人民陪审员 韦胜成
人民陪审员 黎美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姿妙
书 记 员 班柳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