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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泰然与西林县妇幼保健院、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30民初268号
原告:黄泰然,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者,住西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天文,西林县八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地址: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兵,院长。
被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地址:广西百色市城乡路制药厂****v>
法定代表人:邱琳,负责人。
被告: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地址:广西南宁市江**金凯路**宏桂院浅水湾****
法定代表人:杨正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泰然与被告西林县妇幼保健院、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泰然以鉴定时间过长,待鉴定有结果后再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泰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泰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黄卉菁
人民陪审员  苏正雄
人民陪审员  梁素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姿妙
书 记 员  班柳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