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903执保49号
申请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春咨询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春咨询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8)桂0903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担保人刘军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博白镇公园路098号房屋【博白县房权证博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备案登记在刘军、刘海名下坐落于玉林市中秀路124号宏业家苑1幢1单元2903【业务编号:201502050123】、2904号【业务编号民:201502050086】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3日对备案登记在刘军、刘海名下坐落于玉林市中秀路124号宏业家苑1幢1单元2903【业务编号:201502050123】、2904号【业务编号民:201502050086】的房屋实施了查封措施;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代为对担保人刘军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博白镇公园路098号房屋【博白县房权证博房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中,已对(2018)桂0903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实施了查封措施,本院作出的(2018)桂0903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03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执行完毕,本院(2018)桂0903执保49号予以结案。
2201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