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4959号
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三江商厦**iv>
法定代表人:徐大龙。
第三人: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琦。
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计5509元,由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萧方训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