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

浙江腾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4959号

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三江商厦**iv>

法定代表人:徐大龙。

第三人: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琦。

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计5509元,由浙江***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萧方训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