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91民初3165号
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肖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伟,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祥,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768号城建文化馆4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骁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勋,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承娜
人民陪审员 陈 栋
人民陪审员 孙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