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祥云家电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利辛县祥云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7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
被告:利辛县祥云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梅。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祥云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许 林
人民陪审员  周启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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