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526号之一
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3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曙光广场一期培训楼第三层312-B16号。
法定代表人:竺一鸣。
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落地创意(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6元、保全费2484元,由原告上海曼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