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02行审10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人社劳监罚决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4号)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本案被执行人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秦人社劳监罚决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现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应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秦人社劳监罚决字〔2019〕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元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长富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喜迎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