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材料,但一直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邮寄人员遂将上述材料退回本院。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二、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5月28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保险、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四、2022年5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毅
审 判 员  肖 文
审 判 员  曹榕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房 凯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