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9,100元,并支付以9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保全费1170元,由四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2年1月6日、2022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但金额较少不足执行,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1月25日,因被执行人***、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2年3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02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崑
书 记 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