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4民初2204号
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东部高新区2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翔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06国道)与潍坊市东外环路交叉口转盘向东500米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翔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