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7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西北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五一,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君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西北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君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新西北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陕0117执22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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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张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