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4小区北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谭文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卿,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14小区公5栋。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勇,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新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漏列主体,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新虹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胡春红
审 判 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金玲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