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02执21号
***、***、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19)甘0502民督60号支付令的内容,应偿还案件款362230元,2019年12月9日、12月27日被执行人***已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2020年3月3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存款250570元,4月10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存款4万元,同日被执行人***给付4万元,剩余案件款2466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王快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莉红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