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723号
原告: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景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军平,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佳
审 判 员 冯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秋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二
法官助理冯健霞
书记员胡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