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807号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童,男,该行员工。
被告: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国强,男,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程燕,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怀安宁,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杨旭艳,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告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国强、***、程燕、怀安宁、杨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子其
审 判 员 陈志飞
人民陪审员 王妍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