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730号
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丽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