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秦泰惠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魏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斌霞,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水县永丰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N。
法定代表人:刘粉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欧瑞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平,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秦州区秦泰惠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清水县永丰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欧瑞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清水县永丰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欧瑞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2021)甘05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三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秦泰惠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款合计7533881.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已冻结三被执行人11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8326.7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2022年2月23日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平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XXX号长控厂住宅小区XX幢X单元X层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甘(XXXX)天水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屋一套,暂不予处置。2022年2月2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清水县永丰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吴湾村的房屋(清房权证公字第XXXX号、清房权证私字第XXXX号)及位于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吴湾村的土地(清国用(XXXX)XXX号),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未处置。2022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02执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