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文书,责令天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本院(2022)甘0502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1月24日,***通公交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并向法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502执1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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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