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4443号
原告:深圳市隆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十区百花苑16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903581。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心,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7215L。
法定代表人:张定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生,广东生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梅,广东生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隆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58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71167.6元(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总金额的20%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志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郑雅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宝生、董月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2月开始有业务往来,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网络摄像机、机械硬盘等货物,金额为355838元;付款方式为货到当天起次月当天进行结算;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每日按迟延支付货款总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原告已按合同约定送货至被告处,并已开具全额发票,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35583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设备购销合同》、发运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对拖欠货款金额355838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的,每日应按迟延支付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根据被告的逾期付款天数核算,违约金额已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故以合同总金额的20%即71167.6元诉请违约金,被告抗辩该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现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结合双方的约定,依法调整违约金为以355838元为基数,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人民币355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3558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但总额不超过总金额的20%即71167.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隆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5838元及违约金(以355838元为基数,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人民币355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3558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71167.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隆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3元,保全费2655.02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桃 艳
书记员 邓文彤(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